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事长委托由秘书长负责本基金会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秘书长依据理事会授权履行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注重效益原则。
第四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审计,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和管理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度预算收入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持和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对于支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 本基金会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调整预算的,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20%(含)的,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金额20%的,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涉及项目金额达到需理事会审议额度的,则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年终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基本账户,并根据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对本基金会的相关财务收支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及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所得。政府补助是指依法承接相关政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服务收入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是指依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的投资行为取得的合法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收入资金进入本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目,确保账目管理规范清晰。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1.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或其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的使用情况;
3.本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会计人员应严格管理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签发和使用;
4.加强票据的登记与使用管理。本基金会收到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给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票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章程规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运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折旧费、修理费。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及管理费用支出须满足《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相关标准;
(三)本基金会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及管理费用支出须满足《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相关标准;
(四)各项支出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五)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本基金会项目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本基金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或个人捐赠按手印)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按此执行。
(六)本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研究处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支出计划,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财务资金支出及费用报销实行分级审批。
基金会所有涉及付款的事项审批签批须执行以下权限:
项目支出金额 | 审批 | 签批 |
出版项目:100万元以下 | 理事长办公会 | 理事长 |
出版项目:100万元以上 | 理事会 | 理事长 |
行政支出金额 | 审批 | 签批 |
5千元以下 | 秘书长 | 秘书长 |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 秘书处办公会 | 理事长 |
2万元以上 | 理事长办公会 | 理事长 |
以上行政支出不包含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以单笔支出为单位,审批签批如下:
业务招待费金额 | 审批 | 签批 |
5千元以下 | 秘书长 | 秘书长 |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秘书处办公会 | 理事长 |
1万元以上 | 理事长办公会 | 理事长 |
签批人报销的行政支出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时签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等。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票据管理:
(一)本基金会管理使用的各类票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基金会的各类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本基金会须依法依规开具各类票据。其中,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应根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根据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确认收入,并以其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购买物资的发票、捐赠方生产物资的出厂价格、拍卖物资的成交价、同类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等)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本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本基金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将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五)本基金会安排会计人员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票据的适用范围:本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活动事项类型开具相应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时,不得使用捐赠票据: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2.与出资人利益有关的财物捐赠行为;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公务活动产生费用,应该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等),应事先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授权部门或负责人同意,且使用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应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
理事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制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本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支出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且与经济实质相符。财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采取退回、调换等方式及时处理。对报销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当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用途标注、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领导的签字或盖章,填制齐全方可报账;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三)自制原始凭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完税发票。报销费用时,需要在自制的领条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并要求见证人签字,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再根据权限签字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记录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要求手续完备、数字准确、登记及时、账面清楚;
2.负责编制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4.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作到账实相符;
5.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时,要负责提供财务相关资料;
6.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临时保管,往年会计档案移交综合部保管。
7.复核资金支付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2.负责到银行办理相关工作;
3.配合会计人员完成支票签发工作,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
4.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
5.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移交时需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人员人名章由本人保管;
(二)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三)未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财务专用章;各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印章;
(四)财务人员因办理业务确需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的,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禁止将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一人携带外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金额,“以下”者含本数,“以上”者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6年3月31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