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本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捐赠人、相关当事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基金会工作透明度,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员工或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或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及时方便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证捐赠人、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复制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由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方和受益方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
制(修)定;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
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四) 接收捐赠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信用承诺等情况;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八)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九)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基金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七)重大资产变动;
(八)重大投资;
(九)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有关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资助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后,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与方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按照“分级责任”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做好自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或者慈善中国网站以及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失实或造成不利影响的,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五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一)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经理事长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二)责任部门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完整性;
(三)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26年3月31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同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